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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林农木材采伐管理的几点建议答复

上架时间:2024-01-20 01:07:17
作者:产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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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提出的《关于对林农木材采伐管理的几点建议》(第0216号)交我们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逐步放开林农小额采伐,林农间伐少量数目的商品材可以由‘审批制’向‘报备制’转变,林农可以自主经营自己的商品林”的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和《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深入推动林木采伐“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云林资源〔2021〕21号),云南省已实行小额人工商品林采伐告知承诺制。在符合林木采伐有关政策规定和技术方面的要求的情况下,对林农个人申请采伐林地上的人工用材林蓄积不超过15立方米(含)的,精简或取消伐前查验等程序,实行告知承诺方式审批。林农个人填写采伐申请,明确采伐林木的地点(含小班)、林种、树种、面积、蓄积、方式、株数及更新措施等内容,并出具采伐承诺书,愿意承担对应责任的,即可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告知承诺书要列明采伐技术方面的要求和伐后更新规定、承诺事项及相关责任等内容。原则上,在同一个采伐限额周期或者抚育间隔期内,同一个小班可以实行一次告知承诺制审批。

  二、关于“对于林农采伐10立方米以下自主经营商品林的自用材应免做伐区设计”的建议

  根据《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深入推动林木采伐“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云林资源〔2021〕21号),林农个人生产生活自用(修建住房、畜舍、粮仓、蔬菜大棚)需要采伐其个人所有的林木,蓄积在8立方米(含)以下时不受林木采伐作业规程限制(即免做伐区作业设计),但法律和法规规定禁止采伐或者不得核发采伐许可证的情形除外。申请采伐林木要明确采伐地点、林种、树种、蓄积、株数等内容,符合采伐条件和要求的,做到随时申请、随时设计、随时审批并依法核发采伐许可证,为林农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采伐能够正常的使用“其他采伐”限额类型,相应森林类别、起源和龄组所对应的采伐类型限额,以及其他采伐限额。同时,结合实际林农个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要求更新造林或补植补造还林,并达到造林作业规程、森林经营密度等规定的标准。

  三、关于“对于林农人工种植的人工林被区划到公益林、天然林的经林农申请应即时给予调出”的建议

  公益林区划是依据生态区位重要程度和生态状况脆弱状况程度,不以起源为依据。目前,国家已建立了公益林动态调整机制,《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云南省公益林管理办法》对公益林的调出、补进进行了详细规定。2017年,在编制非天保工程区天然林停伐保护县级实施方案时,已对天然商品林小班内有人工林的情况做明确,经林权所有者同意,可纳入停伐保护范围;林权所有者不同意纳入停伐保护范围的,达到小班区划标准的,应进行重新区划调查,达不到小班区划标准的,应在小班因子表中进行记载,以便于林农依法经营时办理相关手续。

  在开展天然林地块落实和森林资源调查工作时,由于调查目的、技术标准、调查精度的不同,导致调查的最终结果与现地不符,存在人工林错划入天然林的情况,现全省正部署推动天然林调查核实工作,待核实成果生成后,将调整非天保区天然商品林停伐保护任务,同时把错划入天然林停伐保护范围的人工林调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等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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